徐建文[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徐建文[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徐建文,男,漢族,1962年9月生,清遠清新人,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9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大學學歷,中學一級教師。任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社工委副主任。 2018年9月,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徐建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09-1981.09 清遠縣山塘鎮花崗國小任教

1981.09-1983.07 清遠縣師範學校學習

1983.07-1987.08 清遠縣教師進修學校教師

1987.08-1989.12 清新縣教育局幹部

1989.12-1993.02 清新縣政府辦綜合組組長、秘書組組長

1993.02-1994.10 清新縣昇平鎮副鎮長(其間:1993.12-1994.08掛任廣州海珠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助理,1990.09-1993.08廣東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大專學習)

1994.10-1995.03 清新縣昇平鎮委副書記

1995.03-1995.11 清新縣昇平鎮委副書記、鎮長

1995.11-1998.05 清新縣回瀾鎮黨委書記,1996.03起兼任鎮人大主席

1998.05-2003.08 清遠市清城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綜治辦主任,(其間:2001.03-2001.07在廣東省委黨校中青二班學習,2001.09-2003.12廣東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2003.08-2004.08 清遠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4.08-2006.02 清新縣委副書記

2006.02-2006.11 英德市委副書記

2006.11-2007.01 英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

2007.01-2010.06 英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06-2010.09 英德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任

2010.09-2015.06 英德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

2015.06-2017.01 清遠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社工委副主任

2017.01-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社工委副主任。

人物事件

環境問責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廣東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4月23日將督察發現的16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廣東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其中,廣東省林業廳及下屬廣東省自然保護區辦公室未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規定,監管不力,韶關樂昌市政府、河源市和平縣政府、惠州市惠東縣白盆珠鎮政府、清遠英德市政府、揭陽市揭東區新亨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違規審批或對違規項目清理整頓不力,致使廣東樂昌楊東山十二度水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存在6個違法開採的採礦項目,廣東和平黃石坳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被占用1.9公頃,廣東揭東桑浦山—雙坑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被占用1.66公頃,廣東惠東蓮花山白盆珠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被占用10.5公頃、緩衝區被占用4.5公頃、國家級生態公益林被核減24.1公頃,英德國家森林公園林地被占用53.3公頃。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建文(時任清遠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日,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社工委副主任徐建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其涉及在該市黑臭水體整治中失職失責問題將併案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徐建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建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徐建文,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建文利用其擔任英德市市委書記、市長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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